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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王百倫(即施奇頡即施博傑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施奇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公告(因查得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318號有「施緯泰」聲明拋棄繼承資料,並請補正此部分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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