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相 對 人 王百倫(即施奇頡即施博傑之繼承人)
施柔安(即施奇頡即施博傑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施炳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故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3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奇頡即施博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施炳章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354萬元之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均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630萬元。
詎被繼承人施奇頡即施博傑於民國112年9月1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王百倫、施柔安公同共有,因債務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戶交易明細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2份、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被繼承人施奇頡即施博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影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相對人等因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之抵押權仍不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4月16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大埔段 0000-0000 74.00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35.52;
二層:49.52;
三層:49.52;
四層:49.52;
騎樓:14.00;
總面積:198.08 全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