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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黃佳慧
上列聲請人黃佳慧因與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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