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10,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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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松林

上列聲請人黃松林因與相對人莊惠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松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相對人莊惠雅(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請補正請求利息期間及利率,例如: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等語)。

四、並復台端強制執行聲請狀:按需有執行名義方得聲請強制執行,故台端聲請強制執行乙事,無從辦理,請台端於取得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後,執此為執行名義,另行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用,以為憑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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