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17,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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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培煌


上列聲請人黃培煌因與相對人林廷益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培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因台端所提之本票載有到期日,且無另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故應自到期日112年12月2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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