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393,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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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胡坤炳


上列聲請人胡坤炳因與相對人柳宥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胡坤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2紙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

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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