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513,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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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張麗每
上列聲請人張麗每因與相對人林育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麗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明一所載請求金額為「陸拾壹萬元..」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票面金額合計71萬元,倘有部分清償,請敘明係何票據減縮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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