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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廖敏君
上列聲請人廖敏君因與相對人許麗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敏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麗鶯(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敘明「各」票據之請求金額(敘明清償5萬元部分,係減縮何票據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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