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519,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陳紫瀅




上列聲請人陳紫瀅因與相對人張秀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紫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其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