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有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相對人「王友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人所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該姓名為「王有朋」(非王友朋),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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