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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傅馨誼(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淇云(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荃(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凱中(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傅馨誼(即鄧永儒之繼承人)等四人因與相對人劉志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票號:CH873784、CH873785、CH873787)之原本。
三、確認本票票號之英文碼為DH?或CH?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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