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繼,1312,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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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陳紀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榮華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榮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榮華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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