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繼,148,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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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巫雅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盧坤謨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盧坤謨之媳婦,有戶籍謄本可稽,核其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之要件,自無繼承權可言而無從拋棄繼承,是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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