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繼,170,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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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劉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永和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永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之弟,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永和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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