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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丙○○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80歲,依內政部111年度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7.80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故本件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萬7,000元(計算式:5,000元×2×12月×7.8年=93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標的價額計算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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