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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鈞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變更,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補字第715號裁定其應於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回證為憑,聲請人迄未補繳,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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