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消債更,3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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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淑惠
代 理 人 白佩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新台幣(下同)2,979,013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號)。

聲請人名下有一部105年中華汽車,目前幫人居家打掃,每月收入約2,000元,另每月有政府租金補助4,480元、身心障礙補助5,065元,租牌給他人經營公益彩券每月15,00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約17,076元,還要扶養一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用為8,500元。

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汽車行照、存摺影本、契約書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6,545元(15,000+5,065+2,000+4480=26,545),而聲請人名下汽車因已8年,價值不高,故不予計算。

本院復查聲請人無其他所得,故以26,545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

而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係依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為17,076元所計算,故可採認。

又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出其1名未成年小孩扶養費8,500元,未高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17,076元之一半,應可採認。

故聲請人每月所得26,545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8,500元後,僅餘969元。

再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7,981,231元(如附表),倘以969元清償7,981,231元之債務,上開債務總額約686.3年(計算式:7,981,231÷969÷12≒686.3)始可清償完畢,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死亡,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

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4月1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855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71頁) 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79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87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1,531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11頁) 4.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9,186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15頁)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8,991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25頁)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5,279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59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3,404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72頁)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62,388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73頁) 9.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6,862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91、193頁) 10.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5,923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203頁) 11.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5,984元 聯徵中心報告回覆書(本院卷第25頁)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7,003元 債權人陳報(調解卷第73頁) 13.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7,046元 債務人陳報(調解卷第89頁) 合 計 7,981,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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