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消債清,2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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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家漢即吳堡軒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家漢即吳堡軒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故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而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

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吳家漢即吳堡軒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不成立,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嗣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於112年12月14日公告債權表,於113年1月8日及113年2月21日通知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以系爭債權表為基礎,製作「更生方案」,並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前開通知函已於113年1月12日及113年2月26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

是債務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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