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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志成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民國113年4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7項及第9項、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約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聲請人約於民國92年間曾與銀行成立協商,月繳約2萬餘元,聲請人當時投保薪資不足2萬元,勉力繳1、2年後即不得已而毀諾,前於本院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調解不成立(案號: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9號)。
聲請人因脖子神經受損,致四肢偏癱,平衡感不佳,手無法出力,之前擔任搬貨員,因無法勝任已離職,目前仍無法覓得工作,僅月靠中殘補助5,065元及行政院加發之500元及配偶每月18,000元薪資生活。
聲請人另須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8,538元,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047元及行政院加發之500元。
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且聲請人5年內並無任何營業活動,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參、經查:一、聲請人於本件清算聲請前,業已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於95年3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成立協商,還款協議為月繳17,677元、分120期、年利率0%,嗣聲請人於00年0月間毀諾等情,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既曾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其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之要件,方為適法。
二、經查,聲請人95年3月成立協商後開始還款,每月17,677元,至00年0月間才毀諾,聲請人稱係因投保薪資不足2萬元,勉力繳1、2年後即不得已而毀諾等語,而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資料,聲請人於94年6月6日自00企業有限公司退保時,投保薪資為16,500元,另96年3月30日自彰化縣彰化區漁會退保時,投保薪資為16,500元,之後中間均無投保紀錄,從111年10月才又有加保紀錄,故聲請人主張因投保薪資不足2萬元,勉力繳1、2年後即不得已而毀諾等語,堪予採信,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仍得聲請清算。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受扶養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債務人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近兩年收入表、近二年負擔扶養費表、近兩年總支出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10年及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歷史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聲請人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且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人相關欠債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實際債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屬實。
四、查聲請人自陳目前沒有收入,名下亦無財產,每月僅靠政府補助金及配偶薪資生活,尚有二名子女須撫養,足見聲請人已入不敷出,顯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並其他無恆產,又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額為5,926,957元(詳附表),足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4月9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 債權金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673,219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83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23,252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221頁) 3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323,534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217頁) 4 玉山商業銀行 167,150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209頁) 5 凱基商業銀行 593,390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43頁) 6 甲○(台灣)商業銀行 390,478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81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67,656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41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80,480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51頁) 9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無 債權人陳報(卷第175頁)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3,391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245頁) 11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44,407元 債權人陳報 總額 5,926,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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