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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許○○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許○○
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業經鈞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OOO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乙○○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皆確定在案,嗣並依法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
茲為支付長期醫療與療養照護相對人之費用及衍生之負債,以維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0條、第1101條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OOO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卷核閱無訛,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
惟查,相對人名下財產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存款約新台幣(下同)OOO萬元、股票(元大台灣50:1,400股、復華富時不動產:1,000股、亞聚:2,000股、太電:1,310股、東鹼:292股、富邦金:1,102股、玉山金:504股、正文:2,000股、仕欽:411股、台表科:700股、達爾膚:3,360股、潤泰新:7,463股),總計:OOOOOOOOO元、基金(0113富達歐洲基金:3.82單位數、0313富富坦開發基金:11.582單位數、0468富坦公司債配息:OOOOOOO單位數、0945安聯全球資源產業:22.316單位數、2108天利新興債息USD:176.367單位數、2205貝萊德世界礦業USD:32.96單位數、2225貝萊德拉丁美洲USD:8.25單位數),總計:OOOOOOO元以及111年營利及利息所得OOOOOOO元,此有聲請人及關係人許○○共同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銀行帳戶資料及聲請人陳報之財産清冊等為證(見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11號卷第15頁至第75頁、112年度監宣字第642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監護宣告事件、陳報財產清冊事件卷宗以及相對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資料核閱無訛,另據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於○○護理之家繳費明細以及醫院及醫療藥物收據,相對人每月支出至多不超過OOOOOO元,有○○基督教醫院及○○○○○醫院門診收據、○○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看護費用收據、○○救護車有公司收據、○○護理之家費用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126頁),本院參酌上開事證,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所支出需費用估算,認現階段相對人之財產,尚足以支應其近年生活及療養所需費用,暫無處分相對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難認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建物 ○○縣○○市○○段0000○號、基地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及363-3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 面積80.2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8.92平方公尺(陽台);
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彰化縣○○市○○段0000○號 面積OOOOOOOO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 2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OOOOOOOO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236分之15) 3 土地 同上段363-30地號土地 面積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86分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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