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怡良兼陳林珠琴之遺產管理人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第2項及第90之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本件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