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瓊秋
代 理 人 劉明璋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英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英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有不能為意思表示及不能辯識意思表示之證 明。
二、請補正相對人身心障礙等級重大部分係指哪一種病名,並 提出對照表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