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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被 告 鄭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3元,應如期繳納。
二、就燒燬情形有無現況彩色照片?如有、併請檢附。
三、東北側辦公室,有無火災前的照片;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為何?該處電線路分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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