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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馮德水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張金好
黃張靜怡
張淑惠
張佳璧
張淑君
謝弘哲
謝羽柔
張清彬
王其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萬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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