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黃雅芬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許峻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520萬元,出售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36;
面積300㎡ × 2/36≒16.67㎡)、1878-1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129㎡)土地予原告;
豈料,原告交付價金後,被告未履行契約,拆除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約5㎡。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究係為17萬8486元(兩造買賣土地價金520萬元 × 5㎡/(16.67㎡+129㎡)≒17萬8486元)?或該兩筆土地有不同單價?被占用位置係於何筆土地上?(涉適用簡易程序與否)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土地共有人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以及地籍圖謄本;
並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遭占用位置。
三、提出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建物門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