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77,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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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黃聖發



被 告 張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自民國111.5.1起之異動索引用(資料不可遮掩)。

三、查報前訴訟資料(起訴狀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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