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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吉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應如期繳納。
二、上開損害金額(原證4)如何得出?有無估價單等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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