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207,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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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曾崧祐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萬3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36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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