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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劉捷
被 告 蕭錦聰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確認請求被告返還金額是否為154萬7175元?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345元,請如期繳納。
(如不是上開金額,應具體載明欲請求被告返還金額為?)
二、⑴原告係如何(需提出證據影本、清昕)轉入被告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三、提出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影本全部。
四、補刑事112年偵字第6230號(那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全部影本?
五、起訴狀當事人(原告、被告)欄,請記載清楚(不宜以○○○),並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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