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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柏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即:應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元?
請分段依敘: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依據何法律規定請求)?
台端是原告嗎?或原告有他人?為何又記載訴訟輔佐人(「他人(何人)」是否在法院已有起訴案件)?⒊原告欲請求賠償的對象(即被告)究竟為何人?是否為書面中所提及的彰化縣社頭鄉公所?若是,應於訴狀當事人欄(首行)列載清楚、並記載法定代理人(鄉長)之姓名。
⒋依上開說明,請補正之,並應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若期限(14日)內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者,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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