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242,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李明偉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諺臣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陳諺臣(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陳諺臣之地址。

四、補原告與妻被告林欣屏(身分證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