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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邱錫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圖之繼承人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被繼承人「邱瑞圖(即上開系爭269-2、269-4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人所載地址為「台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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