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404,2024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林清河

被 告 關詩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121萬2288元(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原告應有部分1/2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07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再補:上開土地(含被告應有部分★非僅原告個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查有無他項權利設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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