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46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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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鄭志彬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宏儒律師
鄭任晴律師
被 告 台中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廖嘉禾
被 告 韋如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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