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51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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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陳益聰
被 告 陳林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玉霞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

含共有人全體、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㈠起訴聲明未具體明確、請求權基礎未明:⒈聲明第1項:(涉原告應繳之裁判費金額)⑴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影本,其上載明「系爭土地總面積151.09㎡、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3」,請說明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⑵以地籍圖謄本影本繪製上所稱約略被占用位置、約略之面積多少平方公尺?及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詳細彩色照片。

(不要自己任意繪圖!)⑶本件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㈡原因事實未詳盡:宜詳細具體載明事實經過.....。

㈢被告怎麼又是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當事人欄,不要亂寫)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除應交予法院之補正狀之正本1份外,尚需提供繕本1份(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請依十四日內補正,以利裁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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