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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余柳淵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三山國王祀間請求確認買賣土地範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蕭鴻樑原本為自然人或祭祀公業或蕭鴻樑與三山國王祀之關係?並提出證據證明。
二、請確認被告有無對原告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若有請陳報案號。
三、請敘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事實為何項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該項法律關係是否不能提起其他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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