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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林斯明
被 告 吳音寧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11、12月間,在其個人臉書頁面以公開發文模式,刊登如附表所示内容之文章(下稱系爭貼文),系爭貼文之内容均有所憑,然被告竟至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提起原告涉嫌詐欺、毀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之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選偵字第61、64號為不起訴處分。
原告被公認是一位正義人士,不畏黑道、強權之鐵漢,然被告欲以訟止謗,對原告提起詐欺、毀謗罪之告訴,原告身心深受煎熬及打擊,且深感受辱,又因脊椎手術後,左腳行動不便,需要出庭訊問、偵查,所受損害實難形容,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慰撫金,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認原告所公開發表之系爭貼文言論不實、刻意誤導輿論、打擊其選情,為求澄清事實、止謗,始提出上揭告訴,故被告之行為旨在自衛、自辯及保護自己名譽及獲得公平正當競選之利益,並非毀損原告名譽,乃屬善意發表言論,則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之規定,本屬不罰之行為,欠缺違法性。
且被告提起上揭刑事告訴乃憲法第16條規定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為法律上正當權利之行使,被告並非虛構情節或憑空捏造告訴之內容,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過失。
況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亦難謂對原告有社會上個人評價之貶損可言。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選偵字第61、64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中僅認原告當時所發表之言論屬言論自由範疇,而非認定原告無上揭行為或被告有虛構事實、偽造證據而誣告、濫訴或毀損原告之名譽事實。
且原告另對被告提起誣告罪之刑事告訴,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675號為不起訴處分。
另依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應僅係提告刑法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等罪嫌而已,並未主張原告涉有詐欺罪嫌而提告,故上揭彰化縣警察局通知書案由欄中記載:「詐欺、…」等語,應係誤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59頁):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曾對原告提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告訴(下稱系爭告訴),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選偵字第61、64號為不起訴處分。
㈡本件爭點:⒈被告對原告提起系爭告訴之行為,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⒉如是,則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
又告訴權乃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凡犯罪之被害人皆得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而誣告罪之成立,係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遽指為誣告。
是以,行為人倘未虛構事實,且就所訴之事實足認為被害人,即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憲法保障之權利,如其係在法律所保護範圍內行使權利,復符合一般提出告訴救濟程序,尚難認係濫用該權利而構成侵權行為;
縱最終認定行為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認不能證明犯罪,抑或其行為不罰而為無罪之判決,然提出刑事告訴係懷疑他方涉有犯行之救濟方式,告訴人除係虛構不實資料誣指他人涉及犯罪外,並不負擔保無誤之責任,要不得單憑其之告訴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遽推論告訴人係以誣告為損害行為人名譽為目的。
㈡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提告其涉嫌詐欺犯罪云云,並以彰化縣警察局通知書案由欄中記載:「詐欺、毀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為據。
惟查,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從未對原告提告詐欺(見本院卷第58頁),且自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觀之,被告確實並未提告原告詐欺,前揭彰化縣警察局通知書案由欄之記載,應係誤載,原告此部分主張,顯屬誤會。
再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提出系爭告訴之行為侵害其名譽權乙節,雖經其提出系爭不起訴處分書為據(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
惟原告前於偵查中即自承有於個人臉書頁面以公開發文模式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章(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觀附表所示之言論中,亦確實多有對被告負面之評論,被告因此認有損及其權益,而被告對其所認定之加害者有涉及違犯法律之懷疑時,本即得依法向司法機關為申告之行為,只要指摘之事實並非出於虛構,縱使因本身對法律之認知與解釋有所誤解,申告者並不因此而當然負刑法誣告罪之罪責,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
是依前揭說明,尚難謂本件被告提起系爭告訴之行為,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屬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自不得僅因系爭告訴遭不起訴處分,即遽認為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況原告曾對被告提起誣告罪之刑事告訴,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67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3至68頁)。
是本件被告提起系爭告訴之行為,難認與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相符,即不應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為無理由。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1月26日14時45分許 斐陶斐的高虹安,佩服,學習能力太快,剛成立的公司就立刻以有利標取得3仟8佰萬的標案,你應有來彰化溪卅請教甲○○家族,甲○○表哥當選鄉長,他立刻去當主任袐書,她媽媽莊芳華老師退休,立刻成立溪卅尚水農產公司,是承攬全鄉營養午餐的食材,年度標,一年一仟多萬,公所以有利標選定剛成立沒有實績的尚水公司年度標,每年全是尚水公司供料學生營養午餐食材,吃下肚不知如何?高虹安,你好的不學卻來學甲○○家族壞的示範。
2 112年11月27日8時50分許 小黑在批判大黑,在小鄉這種錢也不给鄉民賺要自己賺,當上國會議員還得了,佰億仟億預算肥肉就在眼前,前溪卅鄉長是甲○○表哥,不避親吳去當表哥的主任祕書,1O2,6,28日吳的媽媽莊芳華成立了尚水農產公司任負責人,招標機關是溪卅鄉公所,招標項目是鄉立幼兒園幼童点心及營養午餐食材,是以遴選優良廠商有利標行之,尚水剛成立公司沒有實績下在莊芳華外甥黃盛祿擔任鄉長,她女兒甲○○任主任袐書下,獨家承攬102年-1O8年照底價承攬,後鄉長换人就實以公開招標給鄉親競標,就上經濟部公司資料網站及政府採購法網站均有載登,何來揑造?甲○○你是法律人懂得迴避及利益输送,這種賺錢機會是要留給鄉民卻獨賺,依賴清德宣示的標準你不適合當立委。
縱上所陳若有不實速對本人提告。
3 112年12月9日17時39分許 政黨政治是比人才,比能力,比清亷,競爭就是我要超越要取代,萬萬不能以仇恨為出發点,甲○○到處播放可愛的怨仇人,到底是指誰?是對手謝衣鳳嗎?沒有格局,你競選最大的障礙,最大的怨仇人應該是你的媽媽莊芳華,也毀了你爸一生的清譽。
你媽從溪陽國中老師退休,你表哥黃盛祿當鄉長,你任主任秘書,你媽立刻成立尚水農產公司任負責人,以行政暴力承攬全鄉學童營養午餐食材8年,全以有利標照底價承攬,這種家天下,與民爭利,鄉民無法参與競標,是你参選的最大障礙,播放可愛的怨仇人應指你毌親。
4 112年12月14日19時7分許 甲○○你爸國策顧問的臉被你們母女丢光光,你有何資格参與退黑激素連線?你表哥阿祿啊當鄉長,内舉不避親你當主任秘書,你媽從溪陽國中退休,領有政府優遇,你媽莊芳華立刻成立尚水農產公司,招標機關是溪卅鄉公所,你唸法律的明知有利標是重大工程才採用,你們共同圖利你媽的尚水農產獨家照底價採買營養午餐8年,兒童說菜不好,吃不飽,你們無法無天舆鄉民爭利,反甚麽黑?退甚麽黑激素?先摸鼻子上的那根樑,退下黑黑的厚臉皮,再來選立委。
5 112年12月15日10時46分許 甲○○,大家對謝衣鳳謝家南霸天,富可敵國對謝家有相當爭議及好奇,你要退黑,及黑色激素,你應如我對你的判在經濟部商業司能找到你媽老師退休立刻成立尚水公司,及政府採購公報你媽以有利標去獨家照底價承攬8年的營養午餐食材,與鄉民爭利,如此才有公信力,甲○○加油,要反黑,要退黑色激素要拿出証据,一槍讓謝衣鳳斃命,就像我提証据,你家族清亷破攻,現鄉親全在討論連那小錢也不给農民鄉親賺,要自己賺。
6 112年12月17日17時46分許 甲○○,51O的媽媽就是莊芳華,父親就是吳晟老師,總統府國策顧問,莊芳華也是國中老師退休,領有優渥退休金,選民很好奇莊芳華何方神聖成立了尚水農產食品公司33天立刻以有利標得標溪卅鄉公所幼兒園營養午餐食材及点心分文不差得標8年,為何要與鄉民爭利,給鄉親機會競標参與呢?選區10個鄉鎮全在談這件事,51O,甲○○請你提出說明。
7 112年12月20日18時54分許 甲○○不要揑造事實,含血噴人,欺騙選民,害死民進黨執政的國營事業台糖公司,台糖是依法行政公開標售,訂有招標公告規定事項及押標金及底價,溪卅土地標售是公開招標,競標的,謝衣鳳家族得標價每坪高於参與者6萬5仟元,何來舞弊私壓台糖,你會害死台糖那些無辜的招標承辦者,你媽莊芳華以有利標獨家承攬溪卅鄉公所兒童營養午餐食材分文不差承攬8年才是官商勾結,對謝衣鳳你有政据將她一槍斃命大家讚成,但無中生有,揑造事實的選舉方式是下流無恥。
8 112年12月21日8時42分許 彰化不分黨派最大特產就是政治小偷,政治土匪,詐領助理費台北童仲彦詐領5萬關三年半,彰化姓賴姓涂的詐領5OO萬檢察官由貪污變更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科罰,緩刑後還有餘款,不知羞恥還連任成功,政治土匪,表哥當鄉長,她任主任祕書,媽媽領優遇從國中老師退休,立刻成立尚水農產公司,承攬公所幼兒園營養午餐以有利標照底價獨攬8年,與農民爭利,更可惡含血噴天,謝家合法標到台糖土地,每坪高於低價6萬5,台糖賺到了,卻被批判以特權介入台糖取得標案,一家全是賊這就是政治土匪在選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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