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83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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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康秀妹


被 告 黃金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逢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萬9957元(1842.06㎡1900元/㎡1/2(原告權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5元。
原告僅自繳1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新台幣1萬657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14日內提出:
❶黃金逢(土地謄本記載址:彰化縣○○鄉○○村0鄰○○路○段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資料,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並依該資料,更新被告等人之起訴資料(按人數、附繕本;
★註:依原告稱被告人已亡故)。
❷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籍圖謄本影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上物現況彩色照片。
❸為訴訟告知....抵押權人彰化六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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