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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鄧氏章
阮氏蘭
潘氏河
胡氏算
前列四人共
同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明護理之家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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