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告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佑靖
訴訟代理人何金陞律師
被告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勝資產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張毓珊律師、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案號:113年司執字第21355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82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補字第328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