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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訴人穩達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彭朋國
上訴人吳宜庭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萬7,441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張茂盛
附表:
編號 | 類別 | 計算本金 | 起算日 | 終止日 | 計算基數 |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 |
1 | 本金 | 600萬元 | |||||
2 | 利息 | 600萬元 | 112年8月23日 | 112年12月19日 | (119/366) | 2.875% | 5萬6,086.07元 |
3 | 利息 | 600萬元 | 112年12月20日 | 113年1月9日 | (21/366) | 3.875% | 1萬3,340.16元 |
4 | 違約金 | 600萬元 | 112年9月24日 | 113年1月9日 | (108/366) | 0.2875% | 5,090.16元 |
5 | 本金 | 285萬8,326元 | |||||
6 | 利息 | 285萬8,326元 | 112年7月23日 | 112年12月19日 | (150/366) | 2.975% | 3萬4,850.49元 |
7 | 利息 | 285萬8,326元 | 112年12月20日 | 113年1月9日 | (21/366) | 3.975% | 6,519.09元 |
8 | 違約金 | 285萬8,326元 | 112年8月24日 | 113年1月9日 | (139/366) | 0.2975% | 3,229.48元 |
合計 | 897萬7,441元(元以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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