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范倪清香
代 理 人 范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5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00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10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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