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除,145,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季安
代 理 人 黃薇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4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吉津食品有限公司 劉鎮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1月31日 35,411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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