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除,4,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明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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