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85,訴,1088,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天○○
B○○
D○○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C○○
A○○
玄○○
地○○
宙○○
宇○○
G○○○
辛○○○
子○○
辰○○
黃○○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癸○○
戌○○
卯○○
法定代理人 巳○○○
被 告 亥○○○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丑○○
未○○
午○○
酉○○
申○○
F○○
E○○
丙○○
己○○
丁○○
戊○○
乙○○
庚○○
寅○○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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