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89,訴,1293,200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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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三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
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並應預繳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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