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家訴,12,2001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十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肆仟玖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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