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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律師
被 告 許有塗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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