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訴,1082,2001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八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五萬元,約定清償日為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付,並約定有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止,尚欠本金二百五十九萬四千八百零一元,經催討仍置之不理,依契約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欠款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

查依據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十二條約定,兩造係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志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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