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訴,180,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鐘墩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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